天津市科技局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举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来源:科技部      日期:2023-02-21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石。天津市科技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技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持续完善科研诚信顶层设计,创新优化科研诚信管理举措,不断增强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支撑,着力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一体贯通的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举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科研诚信管理“正负清单”

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自律和监督并重,出台《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突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聚焦科研项目、科技伦理、经费使用、专家评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对标上位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项目申报(承担)人、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咨询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5类主体的44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为创新主体、科研人员划清科技活动的“负面清单”;明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科研失信处理,细化科研失信—惩戒处理—纳入名单—记录入库等工作规程,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研失信管理提供“正面清单”。

二、优化管理举措,丰富科研诚信管理“工具箱”

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制定《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方案》,成立天津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对标《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上位规定,在天津市科技局法律顾问指导下,细化涵盖前置承诺审核到尾端整改修复的完整“路线图”,建立承诺审核、风险预警、失信处理、信用修复等配套机制,不断丰富科研诚信管理“工具箱”。

一是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项目、参加咨询评审活动、参与项目管理和服务前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在形式审查、项目立项等环节,天津市科技局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等平台审核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存在科研失信和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主体,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二是建立失信风险预警机制。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及有失信风险的单位,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送信息、编发提醒短信和寄送书面函告等形式,及时发布科研失信风险预警,提醒相关单位、科研人员提高诚信意识、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失信行为发生,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创新氛围。

三是建立科研失信处理机制。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及调查处理程序,建立“生成失信清单、失信行为告知、下发处理决定书、失信行为处理”的“四步”处理流程,形成规范合规的科研失信处理程序。

四是建立失信处理结果运用机制。明确要求将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作为申请计划项目、参加咨询评审活动、参与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的必备条件,在开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国家和市级科技奖励提名评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认定评价,市级科创基地认定备案等工作中,将责任主体科研诚信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五是建立科研失信修复机制。坚持严管与关爱相结合,鼓励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打造科研诚信管理“智能平台”

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线上管理系统,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智能模块,不断拓展科研诚信管理功能,打造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平台。

一是持续提升诚信管理信息化水平。拓展诚信状况监测、失信行为告知、实施惩戒措施、失信行为记录等功能,构建诚信承诺—诚信审核—诚信状况监测—风险预警—失信行为告知—失信行为处理—实施惩戒措施—失信行为记录—信用修复功能体系,不断提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是不断拓展诚信管理智能化应用。围绕计划项目验收结项,设置风险智能提示功能,系统自动根据已超期、即将超期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红灯、黄灯提示。同时,针对已经逾期项目,系统自动抓取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信息,并生成失信告知函,通过系统、短信等方式提醒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