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 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科技局 日期:2021-08-09
沈科发〔2021〕2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省科技厅《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
联系电话:024-22733500
附件: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改进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潜能活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商市财政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
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各领域特点科学实施分类评价,着力避免“一刀切”、简单化、趋同化、数量化等倾向。
(一)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对于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成果应用价值、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发展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重要带动作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论文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四)对于服务国防的科研工作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活动等,一般不把论文作为评价指标。
二、增加高质量成果在科技评价指标中的权重
(五)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三、创新完善科技评价方式
(七)优化同行评议机制,坚持科技评价客观公正。参与科技评价的各类人员在参加各类评审、评价、评估工作时要遵守学术操守,负责任地提供专业评议意见,重点评价论文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不简单以论文相关指标和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并遵守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完善规则,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科技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对评审专家的实际表现、学术判断能力、公信力要开展相应评价,并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信誉制度。
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应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
立项评审注重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先进性,过程管理注重评估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注重评估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完成情况,绩效评价注重评估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
(八)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验收、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硬性要求在申请书、任务书、验收表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九)基础研究类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申请书、任务书、验收表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项目验收、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五、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注重评估支撑服务能力
注重评估支撑服务我市重大需求、产业创新活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平台,注重评估对沈阳重大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平台,注重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二)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我市重大科技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年度评估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六、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和具有公益属性的转制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应突出使命完成情况
注重评估其公益属性作用的发挥,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十三)对市属科研事业单位,注重评估其职责定位、科技基础、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情况,重点对创新成果产出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支撑引领领域和产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四)对具有公益属性的转制研究院所,注重评估其持续开展公益服务能力等方面情况,重点对其引领支撑产业发展、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强化及保障公益服务开展等进行评价,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市级科技项目人才评价应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
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十五)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六)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篇。
(十七)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自主创新能力,团队负责人的创新实绩和学术领军能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
(十八)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重点评价对科技、金融与市场要素的整合能力。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八、规范论文发表支出管理
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十九)对于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市本级补助中列支。
(二十)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允许使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对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二十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
九、完善期刊目录动态管理和预警机制
(二十三)动态管理期刊目录。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定期梳理国家认定的高质量期刊目录、预警期刊名单、以及“黑名单”期刊等,作为各类科技评价的参考依据。
(二十四)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紧密跟踪国家定期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建立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本单位的论文向预警名单和“黑名单”的学术期刊投稿。
十、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五)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发表论文。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六)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不允许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