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黑龙江省科技厅 日期:2021-04-22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实行科研诚信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科研诚信名单的发布、奖惩、列入、移除、修复、异议处理及投诉举报等管理工作。
各相关处室负责收集、记录科技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配合监督处完成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办法》规定,对列入科研诚信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奖惩。
(一)守信行为激励。对满足下述条件的列入守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申报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视情况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给予年度免检,奖励期限为3年。
1.连续2个以上(含2个)省拨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通过结题,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的;
2.其他科技活动履约情况考核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
(二)失信行为惩戒。对列入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予以分级惩戒。
一级失信行为:暂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或取消1年以内(含1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
1.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绩效评价、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造成逾期未结题的;
2.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间进行修改完善,造成逾期未结题的;
3.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绩效评价或验收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修改完善有关材料、未履行结题手续的;
4.拒不填报项目管理规定的年报、季报等统计数据的。
二级失信行为:取消3年以内(含3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
1.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2.未按有关规定报备重大事项变更的;
3.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主要考核指标和任务的。
三级失信行为:取消5年以内(含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
1.拒不提交或伪造绩效评价、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且不配合资金审计的;
2.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材料等;
3.项目终止及项目验收不通过,未按规定上缴财政科研资金的;
4.强制终止项目的。
四级失信行为:5年以上或永久取消其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
1.故意夸大研究内容、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严重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
2.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贪污、套取、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的;
3.在科技活动中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收到强制终止通知后,3个月内拒不执行的。
第五条 其他违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确定失信等级。
第六条 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但因不可抗力、科学探索失败及其他等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和目标的,不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监督处及各相关处室发现各类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失信行为后,填报《失信惩戒审核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由所在单位填报《异议处理申请书》,报省科技厅进行审议。
第九条 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第十条 对在惩戒期内,完成整改目标的,惩戒期满后,移除科研失信名单;对在惩戒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次提高失信等级,最高至失信三级;对多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失信等级。
第十一条 存在一级、二级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半年内完成信用修复的,监督处可移除失信名单;一年内完成修复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移除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提出投诉、举报的,由监督处负责统一登记、受理,填报《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十三条 科研诚信的列入、移除、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等行为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做到全程留痕,将《科研失信处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失信惩戒审核表》
2.《异议处理申请书》
3.《投诉举报登记表》
4.《科研失信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