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来源:贵州省科技厅      日期:2020-08-20

2020年2月19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印发了《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2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更好地执行落实《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依据和主要考虑

一是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要“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2019年5月,中宣部等7家单位印发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9年9月,科技部等20家单位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则》)。上述文件的出台为我省加快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出了根本遵循。

二是通过摸底调研当前我省的科研诚信工作仍然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科研失信行为没有统一的调查处理程序,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后没有规范的报送渠道,没有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这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不利于我省科技界转变学风作风,不利于我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问题预防与惩戒机制,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记录对象,科研失信行为的主要定义,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复查申诉、保障与监督的程序。

一是《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为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二是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主要定义,《暂行办法》参照并归纳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种类,主要考虑是《实施办法》中定义的科研失信行为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调查处理规则》中定义的科研失信行为主要指自然科学领域,因此《暂行办法》统筹考虑、综合归纳了这两方面的科研失信行为。

三是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复查申诉、保障与监督的程序。《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复查申诉、保障与监督等原则上按照《调查处理规则》进行”,主要考虑《调查处理规则》是科技部等20个单位共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地方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并且《调查处理规则》中第五十一条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但我省还未制定相应的规则程序,因此,按照《调查处理规则》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复查申诉、保障与监督也是贯彻落实科技部等20个单位制发的《调查处理规则》的工作要求。

三、在职责分工部分明确了自然科学领域、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从事和参与科研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责和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的《若干意见》中第二部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中明确要“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因此,《暂行办法》中也明确了相应的部门管理科研诚信工作的职责和主体责任。

一是《暂行办法》明确了省科技厅作为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和省委宣传部作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部门。这是依据上述两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在《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了省科技厅作为贵州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部门。在国家层面,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是由科技部进行建设、管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数据库是由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建设、管理。而我省经过协商和统筹考虑,为便于对科研失信信息的记录、查询和统一管理,明确了省科技厅作为贵州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部门。贵州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包含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产生的科研失信信息,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以及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接。

三是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宣传和管理。如省教育厅管理的教育系统,省卫健委管理的卫生系统,省农科院、贵州科学院管理的科研院所,省科协管理的学术学会等。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都有加强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教育、宣传和管理的职责。

四是明确了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的主体责任。如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术学会、行业协会、出版机构等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科研诚信的教育预防、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在调查处理责任分工部分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责任。

一是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调查。例:张三是XX学校教师,其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由被投诉举报时所在XX学校进行调查处理;李四是XX科研院所主要领导或副职领导,其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由被投诉举报时所在XX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一般多指民营企业,由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调查。

二是明确了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明确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荣誉推荐(提名)申请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荣誉推荐(提名)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如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调查。

三是《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上是互为补充的关系。科研失信行为一般来源于投诉举报(被动)或科技监督、评估评审(主动)。来源于投诉举报涉及各单位职能工作的科研失信行为,各单位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不涉及职能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转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可分别调查或联合(合并)调查。如张三是XX学校教师,其被举报投诉的线索中涉及违反学校学风和科研诚信规范的相关行为,同时该行为是因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则XX学校和省科技厅应分别调查,也可协商合并调查,作出调查处理决定。

五、对科研失信信息等级、报送、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科研失信信息等级作出了原则规定,《暂行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科研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分别视调查处理决定给予的处罚措施进行管理”。科技部20家单位联合印发的《调查处理规则》中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从轻、从重以及处理措施的尺度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五条“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因此,《暂行办法》中未明确对一般科研失信和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主要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种类多且复杂,不宜统一规定,需要各科研活动主体责任单位结合《调查处理规则》和本单位本领域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根据调查处理处罚措施的类别来界定科研失信行为等级是对科研失信行为等级确定的原则规定。

二是对科研失信信息的报送时间、报送内容是依据《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相应作出的,报送流程主要考虑是全省“一盘棋”,逐级上报。对科研失信信息记录实施动态调查,对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查询系统屏蔽失信信息。在这里要说明的是,“一般失信信息”作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掌握,不纳入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信息”将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