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研究行为规范》

来源:科技部      日期:2011-07-05

(主管委员会2001年10月26日通过此规范,并于2011年7月5日修订)

1、适用范围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对研究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范

——《研究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怀疑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时适用。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发生在以下人员身上:

(1)项目申请人、获资助者和对DFG投入资金负责的其他人员;

(2)评审人员和参与决定性规范制定的DFG委员会成员。

以对话为导向的规范目的在于解释和评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

2、学术不端行为

(1)发生在申请人、受资助者和对DFG投入资金负责的其他人员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

申请人、受资助者和对DFG投入资金负责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学术相互关系的情况下或由于粗心大意发表失实陈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损害他人科研工作的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个别案例另做定论。

在这种意义上,以下事项可定性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a) 失实陈述

ⅰ.捏造数据和/或研究成果;

ⅱ.伪造数据和/或研究成果,如

   →私下挑选出不良结果、驳回不良结果,不公布这些信息,

   →操纵科学陈述及说明;

ⅲ.在提交资助申请或报告时给出错误报告(包括向出版机构提供错误报告以及印刷错误报告)。

b)侵犯知识产权

ⅰ.侵犯知识产权是指侵犯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来自他人的重要科学成果、假设、理论或研究方法:

ⅱ.未经授权、擅自宣称拥有本来为他人所拥有的著作权(剽窃);

ⅲ.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创意(创意盗用);

ⅳ.未经授权,转发他人的数据、理论和成果给第三方;

ⅴ.不当或未经解释而作为学术作者或共同作者;

ⅵ.伪造内容;

ⅶ.在他人作品、成果、假设、理论和研究方法还未公开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方发布和披露相关信息。

c)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占用署名权/共同署名权。

d)破坏研究活动(包括损害、破坏或操纵实验程序、仪器、文件、硬件、软件、化学品或实验所必须的其他物品)。

e) 删除原始数据,以及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公认的科学工作纪律准则,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未删除应该删除的数据。

ⅰ.如参与下列行为,也应对不端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ⅱ.参与他人的不端行为;

ⅲ.疏于监管职责;

ⅳ.作为伪造出版物的合作作者。

2)监督人员和委员会成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可发生在监督人员和委员会成员身上:

ⅰ.未经授权,将因职务关系得到的他人数据、理论和成果占为已用;

ⅱ.违反鉴定程序的保密规定,未经授权,将项目申请或申请中的数据、理论和成果转发给第三方。

3、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是保密的。

1)预先审查

a)内部预审

若已知相关工作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证据,应尽快通知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或法律部门进行预先审查。如果相关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证据充分且已被书面提交,相关人员有机会书面表述对于自身所受指控的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这个意见表述阶段通常为4周。

在审查相关责任人阶段,未征得证据提供者或受害人同意之前,不得公布其身份。

b)终止程序

对表述意见进行审查及期限过后,负责预先审查的部门领导应立即作出决定,是否因为缺乏证据或指控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终止预先审查程序。

若学术不端行为被确定为非严重性的、影响微小的,或者相关人员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规范的第3条第2点c)款,刊印印刷错误声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因为证据不足而终止预先审查程序时,应随后通知对学术不端行为指控进行调查的委员会。

应将相关决定通知证据提供者。

如果证据提供者不同意终止审查程序,应在两周内对DFG提出异议,DFG会重新审查自己的决定。

应将终止审查程序的决定通知相关人员。

c)进入正常程序

如不考虑终止审查程序,则从预先审查程序进入正常程序阶段,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由委员会执行,并引入到正常程序。

在需要进入正常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应告知证据提供者,对所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保密。

2)同时进行的第三方程序

若大学或非大学的监督人员同时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DFG的程序也将被引入,直至第三方程序结束。

若在“学术监督人员”调查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嫌疑指向第二条第2)款中所述人群,该“学术监督人员”应向DFG移交调查程序。

上述程序不能与DFG程序相冲突。

3)正式调查

a) 学术不端行为指控调查委员会

4名成员组成委员会,负责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进行正式调查。这4名成员分别来自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生命科学和工程领域。这些来自科学界的成员由主管委员会选出,任期3年。可连任一届。调查委员会由DFG秘书长召开并主持。秘书长本人没有投票权。

在某些情况下,调查委员会最多可再任命两位监督人员为委员会成员,这2人来自专业学科领域,以提供专业方面的咨询。

该委员会成员拥有的投票权平等。

b) 程序

学术不端行为指控调查委员会在非公开听证会中提供咨询意见。若委员会成员有存在偏见的可能,将不参与针对特定情况的商讨。

研究人员若受到学术不端行为指控,将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可依其愿望做口头陈述,受指控的研究人员也可请求一名信赖的人为其辩护。这也适用于其他受听审者。

对于举报人名字的公开必须单独专门议定。鉴于仍需审查举报人的可信度和动机,只有在被指控人不能自辩的情况下才能公开举报人姓名。

委员会在尊重事实证据的原则下进行调查,审查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决定根据第3条第3)点c)款采取何种措施。

如果委员会认为存在不端行为的证据充分,则应采取必要措施。委员会应向主管委员会提交调查结果,并对最终判决作出建议,否则程序终止。

c)措施

主管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口头讨论协商后,根据已确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和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措施。

ⅰ.对相关人员进行书面斥责;

ⅱ.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定相关人员1-8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

ⅲ.撤回资助许可决定(部分或完全撤回资助许可,撤回资助资金,要求退回已经花费的款项);

ⅳ.要求相关人员撤回已经发表的含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或者纠正伪造数据(特别是可通过刊印印刷错误声明),或者要求相关人员退回DFG所投入的资金;

ⅴ.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定相关人员1到8年内不得成为评审人员,不得成为DFG成员;

ⅵ.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1到8年内剥夺相关人员在DFG系统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程序结束

应将结束程序或主管委员会决议起根本性作用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可能的证据提供者以及有理由关注判定结果的人员。

在相关人员的卷宗材料中,应包含对主管委员会决议的说明。

主管委员会的决议为DFG程序的最终决议。

主管委员会决议的公布需根据合法的公共需求依具体情况决定。


①主管委员会负责审阅递交给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的申请,并拥有给予研究项目以财政资助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