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关于保障良好学术规范的建议》

来源:科技部      日期:2014-10-15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关于保障良好学术规范的建议》

1997年,一起引发德国国内外广泛公开讨论的科研不端事件使德国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执行董事会任命了一个国际性的委员会,由DFG主席担任委员会主席,完成以下任务:(1)探究科学体系中出现不诚实行为的原因;(2)探讨预防措施;(3)考察科学研究中现有的专业性自我管理机制,并就如何保障这些机制运行提出建议。

该委员会1997年12月完成了《关于保障良好学术规范的建议》(Proposals for Safeguarding Good Scientific Practice),其中提出委员会“关于科学研究中专业性自我规范的建议做法”(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mmission on Professional Self Regulation in Science),共16条。1998年6月17日,DFG大会通过决议,规定接受DFG资助者必须遵守保障良好科学行为的指南;准备申请DFG资金的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必须根据指南中的第1-8条建议,制定相关规定。

以下是委员会“关于科学研究中专业性自我规范的建议做法”的内容。

建议1:良好科学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关于以下问题的原则(总的原则,以及在需要时分领域制定的详细原则):

科学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例如:

——遵守专业性准则,

——记录结果,

——坚持对自己的研究结果提出疑问,

——诚实对待合作者、竞争者和前人的贡献;

在团队工作中的合作与领导责任(建议3);

对年轻科学家和学者的指导(建议4);

保全和保存原始数据(建议7);

科学出版物(建议11)。

建议2:大学和独立研究机构应当在有其学术研究成员参与的讨论与决策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科学行为规范。每个机构的每名成员均应知晓这些规范,并受其约束。这些规范应成为教学大纲和对年轻科学家和学者教育的一部分。

建议3: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有责任建立适当的组织结构。考虑到每一科学单位的规模大小,必须明确指导、监督、冲突解决和质量保证方面的责任,并且能够检验这些责任是否得到有效的履行。

建议4:需要特别关注年轻科学家和学者的教育和发展。大学和研究机构应当针对他们制定指导标准,并使之对科学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有约束力。

建议5:大学和研究机构应当任命独立的调停者,其成员在遇到冲突时,包括发现可疑的科学不端行为时可向这些调停者反映。

建议6: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其绩效评估标准中,应当总是将原创性和质量标准置于数量标准之上。这适用于学位、职称晋升、人员聘用以及资源分配。

建议7:作为出版物基础的原始数据,应当在其生成机构持久、可靠地保存10年。

建议8:大学和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处理科学不端行为举报的程序。这些程序必须得到负责的法人团体的批准。考虑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处罚措施方面的法律,在有关程序中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严重偏离良好科学行为规范(建议1)并被视为科学不端行为的定义,如伪造和篡改数据、剽窃或违反了作为审稿人和上级领导的保密规定;

——管辖范围、程序规定(包括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以及为查明事实所进行的初步核查和正式调查的时间期限;

——需要留意和慎重对待的相关方的权利,以及排除利益冲突的规定;

——根据被证实的不端行为的严重性确定的制裁措施;

——处罚措施决定权的确定。

建议9:强烈建议那些独立于大学而又不是某个较大机构的法定组成部分的研究机构制定自己的一般规定,尤其要制定处理科学不端行为举报的程序(建议8)。

建议10:专业学会应当为其工作领域制定并公布良好科学行为的规范原则,这些原则对其成员有约束力。

建议11:科学出版物的作者要对出版物的内容负责。所谓的“名誉作者”是不可接受的。

建议12:科学期刊应当在作者指南中明确规定,作者要承诺在其所提交论文的原创性和署名权方面遵循最佳的国际规范。所提交论文手稿的审稿人有责任尊重保密性和披露利益冲突。

建议13:科研资助机构应当依照其各自的法律地位发布清晰的指南,规定研究立项报告中需提供的信息:(1)申请者此前的工作;(2)与申请相关的其他工作和信息。指南还应指出不实陈述的后果。

建议14:在关于资助经费使用的规定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有义务坚持良好的科学行为。当大学或研究机构是唯一或共同被资助者时,它们必须制定有良好科学行为规范(建议1)以及处理科学不端行为举报的程序(建议8)。

不符合上述第1-8条建议的机构,应无权接受资助。

建议15:资助机构应当要求评审者对提交给他们的建议书保密,并披露利益冲突。资助机构应当明确规定评审者采用的标准。科学信息的定量指标,如所谓的影响因子,不应作为资助决定的基础。

建议16:德国科学基金会应当以调查专员的形式任命一位独立的权威专家(或一个小型委员会),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其任务是为那些对良好科学行为和由于科学不诚实行为而给其造成损害方面有疑问的科学家和学者提供咨询和帮助,并就其工作提交一份年度公开报告。


① http://www.dfg.de/en/research_funding/legal_conditions/good_scientific_practic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