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

来源:科技部      日期:2016-05-30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

一、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

科研不端行为被定义为:在申请、开展和评议研究的过程中,或在报道研究成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剽窃。

1.伪造(Fabrication):制造数据或结果,并且进行记录或进行报道;

2.篡改(Falsification):修改实验材料、仪器或过程,或者修改、省略数据或结果,使研究记录所反映的研究不准确。

3.剽窃:擅取他人的思路、方法、结果或者文字,而不给出适当的来源。

4.科研不端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观点的分歧。

二、发现科研不端行为

发现科研不端行为须具有以下条件:

1.明显偏离相关研究团体所接受的行为;

2.故意或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科研不端行为;

3.有重要证据予以证明。

三、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的责任

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对研究过程共同负有责任。联邦机构对联邦资助的研究拥有最终的监督权,研究机构对预防和发现科研不端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并对与该研究机构有关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和裁决。

1.联邦机构政策和程序。不管是内部项目还是外部项目,均须同联邦政策保持一致;

2.联邦机构向研究机构的移交。在大部分情况下,联邦机构应该依靠研究者所在的研究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进行最初始的反应。一般情况下,联邦机构应该将直接收到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移交适当的研究机构。但是,联邦机构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开展自己的调查研究。联邦机构可延缓移交给研究机构的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联邦机构确认该研究机构没有足够的准备,还不能采用与该政策一致的方式来处理指控;联邦机构需要保护公众利益,包括公共健康和安全;指控涉及到的实体太小(或者个人),其自身不可能开展适当调查。

3.处理科研不端指控的多个阶段。包括:(1)审查:评估指控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应该开展调查;(2)调查:正式开始一个实际调查过程,通过对调查过程记录的考察,可能会导致撤销此案件,或者对所发现的科研不端行为提出建议,或者其他适当的补救;(3)裁决:对建议进行审议,确定合适的纠正措施。

4.联邦机构针对研究机构行动的后续措施。在研究机构审议了调查记录,向研究机构的裁决官员提交了建议,并且采取了纠正措施后,如果需要,联邦机构可以采取另外的监督或调查步骤。联邦机构在完成评议后,会采取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一致的适当的行政措施。联邦机构做出最终的决定后,要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将处理意见通知研究机构。联邦机构对科研不端事实的发现以及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可以与其所采用的程序一致。

5.各阶段的分隔:从组织上将裁决同审查和调查分开,同样,从组织上将上诉同审查和调查分开。

6.研究机构向联邦机构的通报。如果(1)指控涉及到联邦资助的研究(或者申请联邦经费),并且符合联邦关于科研不端的定义;(2)研究机构对指控审查后,确定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需要开展调查,研究机构要将科研不端指控通知提供资助的联邦机构。调查完成后,研究机构要向联邦机构递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证据记录、调查报告、向研究机构裁决官员提交的建议,当事人对建议的书面反馈(如果有的话)。裁决后,研究机构要向联邦机构递交裁决官员的决定,并向联邦机构通报其所采取或打算采取的纠正措施。

7.通报联邦机构的其他原因。在审查或调查的任何时间,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研究机构均应立即通知联邦机构。这些情况包括:公众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联邦资源或利益受到威胁;研究活动必须延缓;有合理的迹象表明可能存在触犯民事法或刑事法的情况;需要联邦采取行动以保护调查涉及人的利益;研究机构认为审查或调查可能会过早公开,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来保护证据,并保护所涉及人员的权利;应该通知研究团体或公众。

8.需要多个联邦机构介入。如果被指控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项目涉及多个资助机构,应指定一个主要机构来进行协调。每个机构都可能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程序采取行政措施。

四、公正及时性指南

以下指南帮助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进行公正及时的处理。设计这些指南既是为了保护举报人,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包括以下程序:

1.保护举报人。要保护向适当的权威机构善意揭发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人,以及在审查或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人员,让他们没有被报复的后顾之忧。保护措施包括:不让善意揭发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人受到报复,在调查和解决科研不端行为指控中采取公正客观的程序,注意保护那些善意举报人的地位和名誉。

2.保护当事人。要使被检举的当事人充分相信,他们的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在缺乏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仅是科研不端指控记录本身,不会导致其研究的终止,或者成为其他惩罚或不利行为的基础。其他保护措施包括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其指控的理由;对所有指控的描述;支撑指控的数据和其他证据的合理获取;回应指控的机会;支撑指控的证据和已经被提出的证据(如果有的话)。

3.客观性和专家意见。要找那些拥有适当的专门知识,而且没有利益冲突的专家来对指控进行评议和调查,以保证所有过程的公正性。

4.及时。在整个过程得到良好管理的前提下,要设立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完成审查、调查、裁决、上诉(如果需要),同时要留有适当的弹性。

5.在审查、调查和决策过程中的保密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尽可能保证公正彻底调查的条件下,只让那些需要了解的人知道有关检举人和当事人的情况。在《信息自由法》中规定,联邦机构在处理科研不端指控过程中所获得的记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予公开。

五、联邦机构行政措施

1.科研不端行为的严重性。联邦机构在决定采取何种适当的行政措施时,应该考虑到科研不端行为的严重性,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当事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知晓程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还是一个行为的一部分;科研不端行为对研究记录、研究对象、其他研究人员、研究机构或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2.可能的行政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采取适当步骤纠正研究记录;给当事人发谴责信;提供保证遵守适用法规或裁决条款的特别保证或担保金;延迟或者终止对一个已有项目的资助;根据政府关于延期或终止的有关规定,延期或者终止相关活动。对于延期或者终止的活动,要在美国综合服务管理局维护的《禁止参加联邦政府采购或非采购项目的名单》中予以公布。如果行政措施涉及到政府雇员,联邦机构必须遵守各相关的联邦人事政策和法律。

3.刑事犯罪或民事欺诈行为。如果提供资助的联邦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或民事欺诈,应立即将案件移交司法部或者其他适合的调查机构。

六、其他组织的作用

本联邦政策并不限制研究机构或其他实体颁布其他有关科研不端的政策或指南,或制定更详细的道德指南。


 ①本政策本身的发布并不产生或削减任何权力、特别待遇、利益或者义务。只有在联邦机构实施此政策的过程中,才可能发生产生或削减权力、特别待遇、利益或者义务的情况。

 ②科研,包括所有科学、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基础、应用和试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教育、语言、医学、心理学、社会科学、统计学方面的研究,以及涉及人体或动物的研究。

 ③研究记录:指数据或结果记录,这些数据和记录具体表达了在科学探究中所产生的事实。研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建议书、实验室记录,进展报告、摘要、学位论文、口头陈述、内部报告和期刊文章。包括纸版的和电子版本的。

 ④研究机构:包括所有使用联邦研究经费的组织,例如,大学,联邦内部研究实验室,联邦资助的研究与发展中心、国家实验室、工业实验室,或者其他机构。独立研究人员和小型研究机构也在此政策覆盖范围内。